f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经济咨询决策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就业    中国国家人才网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在
在
 
     
 
  在 政策指导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技术支持单位:网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标识码:bm15000011
京ICP备2021025080号-2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45509号
家  
 
     
您当前所在位置:中国人才管理发展研究中心 >行业资讯 > 新闻资讯
f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

丁薛祥在全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习近平在沧州市考察调研
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4项举....
我国高技能人才培养供给体系日益......
工作结束后清理操作台受伤,算工伤吗?
我和社保卡的故事”优秀作品征集火热.....

北京市《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23〕56号

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31日


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23〕2号),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
到2025年,本市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38张。到2025,本市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16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40张。
“十二五”期间,在新审批建设的养老机构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中,80%以上的养老床位应具有护养功能。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主体。建立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逐步实现投资运营主体多元化。社会资本愿意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优先支持其建设;在社会资本建设的养老机构不足以满足老年人入住需求时,由政府补充投资建设。
(二)因地制宜、集约发展。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兴办规模合理、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机构;鼓励充分发掘现有设施的潜力,利用社会其他用途的设施及存量土地兴办养老机构。
(三)分类发展、科学定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则重点着眼于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市场需求。
第四条 供地与建设方式
(一)供地方式
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在限定地价、规定配套建设和提出管理要求的基础上,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地。企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属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工商等部门共同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占地方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
(二)建设方式
养老机构建设可采用独立占地建设、配套建设和改扩建等方式建设。
新规划独立占地建设的养老机构,地址应选择在交通便利、周边有医疗卫生机构、靠近居住区的地区。
新建养老机构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基本配建内容、配建规模及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市地方标准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
新建居住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机构,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配建养老机构的规模、建筑面积、用地面积、配置要求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规定。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小区无养老机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腾退等方式开辟养老机构,且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资本可以利用居民住宅举办全托型社区托老所。全托型社区托老所按照民办非企业或工商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鼓励与扶持政策
(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对新建、扩建具有护养功能的养老机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5万元的支持;对新建、扩建普通功能的养老机构,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每张新增床位2万元的支持。区(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1:1比例配套。对利用自有其它用途设施进行改建,且符合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条件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改建投资总额的30%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补助(按床位折算,每张床位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区(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1:1比例配套。但租用他人现有设施改造成养老机构的,不在建设资金支持范围内。
提高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标准。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生活能够自理老年人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00元/人/月提高至300元/人/月;接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300元/人/月提高至500元/人/月。对因提高补贴标准而产生的财政支出增量部分,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同时鼓励区(县)政府对属地床位给予额外补贴。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实际承担集中养老服务职能的全托型社区托老所,运营期间享受同等政策。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价格按照本市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实际承担集中养老服务职能的全托型社区托老所,运营期间享受同等政策。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社会资本在采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上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的,参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建设及运营期间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政策。
(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相同的用水、用电、用气、供暖的优惠政策;享受综合责任保险财政补贴政策。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期间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开展相关政策试点工作,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积极探索给予其基本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相关政策。

首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尾页
欢迎来到中国人才管理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