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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办发〔202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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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加大政府投入
区(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按单床建设成本不高于20万元(不包含土地费用)标准,依据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以及生态涵养发展区分类,以每床20万元为基数,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分别给予区(县)30%、50%、70%和90%的建设资金支持。
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的养老机构,要列入土地出让合同,由开发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无偿移交给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现有养老机构应采取社会化、产业化运营模式,新建养老机构原则上采取政府公共财政购买养老运营服务的模式。
第七条 医疗服务
周边医疗资源比较丰富或社区服务网络比较健全的养老机构,应充分利用周边医疗资源,保证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自身规模较大,且周边医疗资源不足的养老机构,可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审批手续由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养老机构与就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就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对口医疗服务。
积极支持养老机构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对有技术支持需求的,协助其建立与相关医疗机构的支援、会诊或转诊机制。
全托型社区托老所应具备基本的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条件和资质,服务人员要在经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力度,健全和完善全市养老机构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区(县)政府承担完成养老机构建设目标的第一主体责任,要结合本区域养老机构建设现状和发展需求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养老机构的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合理规划布局。规划部门要加快制定适合本市养老机构建设的专项规划,引导区(县)政府落实“十二五”时期养老机构建设目标,鼓励各单位将自有其它用途的设施改造为养老机构,并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关规划设计的地方标准。对拟利用城乡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中的机构养老设施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以外的现有用地建设养老机构的,应符合城乡规划及相关要求;其中具备调整规划条件的,规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县)政府进行规划调整。对利用既有养老设施进行扩建,或利用自有其它用途的设施改造成养老机构,规划部门要积极为其规划调整提供条件。
(三)确保土地供应。将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的土地供应纳入北京市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区(县)每年有一定量的土地用于养老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机构。
(四)简化审批流程。规划审批方面,除涉及控规调整的项目外,其它项目均可在项目所在地区(县)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方面,除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手续外,其他手续均可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符合有关规定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可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其它未纳入下放审批权限范围的事项,积极支持其纳入本市绿色审批通道。
(五)加强考核落实。将养老床位建设纳入市政府对区(县)政府绩效考评;未能完成任务的区(县),按每床55万元的标准上缴统筹建设资金。
(六)规范收费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收费价格指导等工作。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养老机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其它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七)完善准入条件。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研究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的准入条件,制定针对政府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评估办法;研究针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市场准入和运营评估制度。
(八)加大监管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督促指导和监管,确保其严格执行本市养老服务各项地方标准,提高为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改变用地规划和土地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养老机构。有关要求应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资金支持协议等行政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约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31日


北京《法制晚报》针对《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延伸解读

一、未来每年将“预留”养老用地
土地收入是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要项目,而北京不停刷新纪录的高总价地块总是引发各界关注。
今年北京首次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并明确将计划供应100公顷。而此前,养老机构用地虽也属于划拨用地,但并没有在供地计划中单独确定其供地面积和位置,养老机构的设立主要按市规划部门的公共设施“千人指标”及市民政部门的申请建设。
未来,国土部每年都将计划配出一定的供应量。市国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养老用地要专业用于养老,不能随意改成住宅或其他用途,作为协议出让的养老用地在合同中会明确规定。
二、非营利养老机构 多部门认定
“无偿”供应土地的,除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除之外,还包括社会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解读称,通常所说的非盈利养老机构就是民办非企业机构,而此“营利”非彼“盈利”。“非营利”并不指它不挣钱,而是还要按市场规律维持它的运营,按相应的成本进行核算。
根据《关于加快市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属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工商等部门共同认定。
目前,北京400家养老机构中,396家都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到现在为止仅是少数。但未来,大部分民办非企业的养老机构将逐渐脱离原来非营利的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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